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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 條.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 ... 一、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,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...More
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,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 ...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 一在同一雇主之 ... 條第二項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...More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 ... 加入資料夾:614,777,908人1...More
勞動部預告修正「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」草案,並刊登行政院 ... 特殊」或「狀況特殊」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,得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第4項 ... 勞動部預告修正「指定勞動基準法...More
...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(例假)108.1.23修正; 勞動部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. 最新《勞動基準法》及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請至全國法規 ... 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