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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 More
是本條規定旨在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,於體力及精神上給予ㄧ定時間之休息,用以恢復體力,保護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。 又勞動基準法第35條所稱 ... 問題: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後,雇主給予勞工1小時...More
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 第36 條. 勞工每七日中 ... 608,152,943人4,3...Mo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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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. 依勞基法§35規定:「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」。這條法令訂定的 ... 分享 0 17 複製 文章連結...More
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 ...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來就必須趕快完成,譬如有連續性且超過4小時的 ... 公司上班時間9-18點,12-13點午休,所...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