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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 條.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 ::: 最新訊息 ... 加入資料夾:608,155...More
勞基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 ... 關於勝綸服務內容專業團隊最新消息企業內訓聯絡我們Mo...More
勞動基準法第30、35 條(民國87 年05 月13 日版). 要旨:, 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,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5 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,則 ... More
【簡文成專欄】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 回覆:. 1.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: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 回覆: 1....More
勞基法第35條規定,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 ... 不少公司常會採取上午工作3小時、午休1小時、下午工作...More
檢視現行法規, 勞動基準法( 民國107 年01 月31 日 非現行法規 ). 檢視現行法條, 第35 條,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... Mor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