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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,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。所謂「工作」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。而「工作時間」即是勞工在雇主的 ... 【系統公告】親愛的讀者們,職...More
勞基法並未對「工作時間」做定義性規定,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,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、默示下提供 ... 陳業鑫 律師管理shutterstock2020-0...More
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 前二項規定,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 ... 601,194,726人7,482...More
〔本報綜合報導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,增訂正常工時 ... 現行勞基法規定,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總時數 ... 【2015-05-16 台灣時...More
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... Opening 序章寰宇法典法律漫...More
為了避免員工長時間連續勞動,勞基法§35有規定「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,應至少休息30分鐘,但輪班制、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能例外調配休息 ... 分享 8 27 ...More